时间:2021-7-1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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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第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浏阳经开区年度第三批次统征开发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本局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4号)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浏阳经开区年度第三批次统征开发用地项目在浏阳市洞阳镇南园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数量

  征地面积8.48亩(其中工业用地1.亩、宅基地3.75亩、空闲地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10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函〔〕5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共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浏阳市经开区征地拆迁所查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社保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48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9号)文件执行,并按照《长沙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补偿面积、地类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收到本公告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送达本局,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浏阳经开区年度第三批次统征开发用地集体补偿费用公示表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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