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员吴女士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垫付了元,不久后客户不幸亡故。为了追回垫付资金,吴女士将该客户遗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证明,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遂一审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女士是系浏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年9月,她向永和镇居民朱某推销了公司一款保险产,保费元。 为了尽快完成业绩,吴女士在朱某口头承诺购买保险,但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兄下,让同事代为垫资元,并转入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 在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取后,吴女士偿还了同事代付的相应资金,并向朱某催收自己垫付的元保费。 但意外的是,不久朱某因病去世。垫付的保费没有了着落,吴女土遂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其是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偿还这笔债务。 “我对父亲的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没有偿还的义务。”朱某的女儿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吴女土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朱某女儿偿还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吴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给朱某银行账户转账元的转账单据 经审理查明,这张转账单据确系吴某同事代为转账到朱某银行账户的凭证,依法可以予以确认,但这只能反映当时有此一笔款项往来。因保险公司不收现金办理业务是常态,在吴女士没有债权凭证(朱某出具的欠条或借条)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某在办理业务时,或者事后支付了现金元给吴女士。 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业务员不大可能在已收元的情況下,在朱某去世后仍然主张还款。主审法官何桂海表示,从情理上判断,虽然朱某事后支付了现金给吴女士的可能性较小,但终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应防范交易风险,及时要求欠债方出具欠条或借条,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同事书面证词,仅能证明当时原告经手从同事银行账户给朱某缴纳了保费,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陈述朱某生前欠其债务,因缺乏债权凭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继承了朱某的遗产,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诉求,因缺之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決驳回原告吴女土的全部诉讼请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