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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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号)以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有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60号)精神,结合浏阳市实际,现就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二、参保对象户籍在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人口;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或在本市购买房产并居住1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保人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待遇。除下列人员可新增参保外,其他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新增参保手续,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新生儿参保。年新生儿在出生后28天内(不含第28天),其监护人可携带新生儿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时起享受。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不再享受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二)因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年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停保的人员,可以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28天内(不含第28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超过28天参保的,在参保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年大学生毕业人员,在大学毕业后,可以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在28天内(不含第28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超过28天参保的,在参保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年因婚嫁、退伍、劳教刑满释放等原因常住浏阳的人员,在结(离)婚、退伍、劳教刑满释放28天内(不含第28天)凭结(离)婚证明、退伍证明、释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在浏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下月起享受。(五)因特殊原因在年才上户口人员(如收养人员未上户、超生未上户等),在取得户口后28天内(不含第28天)凭新上户证明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医保待遇自参保下月起享受。三、筹资标准根据省、长沙市有关文件规定,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每人每年元。按照上级政策及结合浏阳实际情况,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至4级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1至6级伤残军人)、特困计生扶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经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四、工作要求(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在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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