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禽养殖区域重新划分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畜禽养殖发展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期,规模养殖迅速发展,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畜禽养殖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格局正在形成,但也面临养殖结构不合理、畜禽污染治理压力大、科技支撑乏力、保障体系投入少等困难和问题,原《浏阳市养殖业“十二五”规划》中的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设置方案与当前生态养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浏阳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了《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 二、《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制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三、《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的通知》(长政函〔〕号)、《长沙市“十三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年)》(长政办函〔〕7号)等政策文件。 四、《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适用范围 在浏阳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一种情形:养殖栏舍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二种情形:常年存栏生猪20头以上(含20头)、鸡羽以上(含羽)、牛5头以上(含5头)、羊30只以上(含30只)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依照相关规定折合生猪20头以上(含20头)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另外,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五、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概念 “禁养区”是“禁止养殖区”的简称,是指禁止建设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限制养殖区”的简称,是指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适养区”是“适度养殖区”的简称,是指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六、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1)浏阳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金阳新区)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禁建区域;(2)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3)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米范围内的区域;(4)浏阳河(包括支流大溪河及小溪河)、捞刀河、南川河流域两岸米范围内的区域;(5)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6)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7)风景名胜区;(8)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9)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区域;(10)浏阳河湿地公园规划区;(11)距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铁路、轻轨等交通要道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1)浏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不包括中心城区和禁建区域);(2)浏阳河(包括支流大溪河及小溪河)、捞刀河、南川河流域两岸至米范围内的区域;(3)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准保护区;(4)浏阳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资源环境条件比较好,适宜发展畜禽养殖业的区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浏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范围的边界拐点进行具体明确。 七、什么是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八、禁养区、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办法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取消一切政策性补助、支持,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畜禽养殖相关退出补偿政策责令限期搬迁或退出;拒不搬迁或退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效控制排放总量。 九、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