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第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浏政办函[]95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或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到原任教的乡镇中学领取、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等表册,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镇初审。申请人带《申请表》等表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及证人的证言,到村(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乡镇中学进行核实,并将所有申请材料送交乡镇中学,最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实、确认,根据核实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第一次张榜公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核实后,对第一次公示无异议的申 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乡镇(街道)于12月23日将补助对象名单(初稿)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市教育局。 (四)县级审核。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和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五)第二次张榜公示。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分别在教育局、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由市教育局建档存留。 (六)市级核准。市教育局将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长沙市教育局。由长沙市教育局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准。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三、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至4年(含1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元。 四、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时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从年10月1日起计发。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年10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发放办法:户口在浏阳市的,由浏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省政府文件要求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因此,至年9月30日止,不管年龄是否已满60周岁,都要求做好申报和审核工作。本次核准后不再补报享受补助政策人员。 (二)本人申请和乡镇初审时间为12月18—22日,逾期不予办理。 (三)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资格;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年12月17日 赞赏 |